15条惠政激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发布日期:2012-08-29    浏览次数:2

 

  我省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根据这一新政,社会资本在闽办医可享受何种优惠?有哪些保障措施?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将享受哪些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一共有15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办医。分别涉及财政、税收、水电气价格、建设用地、金融贷款、保险、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各级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方式,扶持非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发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承担的“三无”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符合规定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享受公立医院同等补助政策。

  问:税收方面的优惠具体有哪些?

  答: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赠社会办医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均应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其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

  问:贷款及奖励金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优惠措施?

  答:对符合《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贷款,可享受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

  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可对举办者给予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

  问: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可以自主采购非中标药品?

  答: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允许向药品生产商及供货商采购非中标药品,拥有自主采购和使用非中标药品的权利。但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问:如何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

  答:政府将吸收非公立医疗机构专家进入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院评审、职称评定医疗事故鉴定伤残鉴定专家库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参加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申请科研项目、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经费补助,并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此外,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纳入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计划,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符合省里有关规定的人事代理人员,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原为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后,符合事业单位考核聘用条件的,如本人申请,经公立医疗机构及主管部门考核同意,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可聘用为公立医疗机构在编人员;符合报考事业单位岗位条件的,可参加公开招聘考试聘用到有空编的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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