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城镇土地使用税(三)

发布日期:2012-08-31    浏览次数:2

  1、对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89号)规定,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矿山企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22号),针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