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等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财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同等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