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兰州新区

发布日期:2012-08-29    浏览次数:2

  8月20日,国务院以国函〔2012〕104号文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批复我省《关于设立兰州新区的请示》,同意设立兰州新区,原则同意《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

  兰州新区位于兰州市北部,涉及永登县中川、秦川、上川、树屏和皋兰县西岔、水阜6个乡镇,区位优势明显,资源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具备加快发展的条件。文件要求把建设兰州新区作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欠发达地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拓展我国向西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实现甘肃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文件强调,兰州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突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突出特色产业、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突出对内对外开放,突出改革创新,推动兰州市建设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在带动甘肃及周边地区发展、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我国向西开放中发挥更大作用。

  文件要求,甘肃省和兰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兰州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大力支持兰州新区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兰州新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保障、项目布局、资金安排、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兰州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动兰州新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文件指出,建设兰州新区,对探索西北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和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的新模式,增强兰州作为西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向西开放,推动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甘肃日报 记者张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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