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城镇土地使用税(七)

发布日期:2012-09-04    浏览次数:2

  1、对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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