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88号)规定:
一、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