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共348项,除取消153项、其他(转移、合并、改变管理方式)21项、下放到省属单位和其他城市5项外,实际需要我市承接的共169项。我市经研究论证,决定由市政府部门管理120项,下放到区市县、先导区管理49项。现将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348项行政职权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承接及向区市县、先导区放权的移交工作,对取消和下放的事项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对承接和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交接工作顺利有序实施。
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及时做好市政府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接收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增强政府部门承接有关职能的能力,适应权力下放承接的工作需要,确保权力接得住、用得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我市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目录.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