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1号)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2、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007号)规定,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