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六)

发布日期:2012-09-04    浏览次数:3

  1、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规定: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林业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规定,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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