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3日正式发布。《办法》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该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倡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应及时公布。《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并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结果承担责任。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满足处理、净化、处置、再生利用污染物的需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配备预警设施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办法》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自行运行和委托运行。提倡污染物排放单位将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应类别和等级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此外,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