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6    浏览次数:6

  委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对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特殊困难和问题,应予特别的政策支持。并在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根据《意见》精神,为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编报和资金争取工作,更好地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现就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工作中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开始编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请各业务处室、省能源局在编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工作中,对赣州市及所辖县(市、区)项目执行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并积极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赣州市的沟通衔接工作。

  二、鉴于目前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中,部分县(市、区)所申报的项目同时存在可享受多种优惠政策标准的情况,请按照享受政策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申报。

  三、在编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照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有关要求,对赣州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项目给予支持。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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