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出台新规 严格审核低保申请资格和家庭状况

发布日期:2013-11-08    浏览次数:2

  记者7日从哈尔滨市民政局获悉,近日,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对申请资格条件、家庭经济状况、财产核对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中明确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申请家庭除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外,还要提交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

  《暂行办法》中还对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做出了要单独登记备案的规定。低保家庭按家庭类别要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变化情况。同时,《暂行办法》还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家庭做到100%的入户调查。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已建立了政府相关部门信息核查共享机制,对申请家庭的养老金领取及缴纳、公积金缴纳、失业金、住房、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车辆、出租车营运等14项内容进行核对。核对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20个月低保标准的、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的、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和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名下有其他商品房的、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中型以上农机具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作者: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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