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日期:2012-09-07    浏览次数:2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了《中央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共分5章13条,涵盖了资金使用范围、预算管理、项目监督管理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海岛保护主要包括海岛典型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保护,领海基点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海岛保护,海岛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扶持边远海岛发展等;海岛生态修复主要包括修复被破坏的海岛形态和生态,改善海岛基础设施条件和人居环境等;海岛科学研究主要包括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海岛淡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研究,海岛生态实验基地建设等。

  《办法》还规定了项目申请程序。每年由国家海洋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沿海省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对国家海洋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并下达预算。

  《办法》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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