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辽阳市全面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2-09-11    浏览次数:2

  从9月份开始,辽阳市全面提高全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门诊、住院医疗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70%(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经审批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城乡医疗救助门诊、住院比例统一调整为50%。

  辽阳市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边缘对象作为救助对象,在救助病种上坚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病病种相结合,并增加了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救助病种。

  按照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病补偿、日常医疗救助后,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在5000元至1万元的按25%救助,10001元至1.5万元的按30%救助,15001元至2万元的按35%救助,20001元以上的按40%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额为8000元;未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临时性医疗救助待遇,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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