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结构性减税的措施,试点企业总体上税负是下降的,但根据调查测算和上海试点情况看,交通运输业中的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抵扣不充分,部分试点企业可能税负有所上升。根据省政府要求,借鉴上海经验,试点期间,我省将对因“营改增”导致税负增加的企业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设立财政扶持资金。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争取出台相应处理办法。
税负增加企业是指,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划分,由各级财政分别设立,专项用于扶持本级税负增加企业,扶持资金的规模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扶持资金的使用,采取“企业据实申请、国税审核把关、财政清算拨付”的方式。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清算拨付,对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可按季拨付、年终清算。
此外,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冯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