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十)

发布日期:2012-09-13    浏览次数:2

  1、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中国人民银行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规定: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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