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城镇土地使用税(九)

发布日期:2012-09-13    浏览次数:2

  1、对企业、集体或个人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规定:

  一、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2、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19号)规定,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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