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综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八)

发布日期:2012-09-13    浏览次数:2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

  一、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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