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扶持社会办养老机构政策措施解读

发布日期:2012-09-13    浏览次数:3

  1999年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截止2011年末,全市60岁以上老人达560.1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25%,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为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十二五”期间,我市养老服务业将以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加速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出台了我市扶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保障、税费减免、政府财政补贴、人员培训支持、用工支持等政策措施。

  一、建设用地保障。各区县将养老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不含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设施)建设同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养老设施建设布点专业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养老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程度、养老服务需求和设施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养老设施,落实养老设施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新建和扩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农村养老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相关税费减免。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家庭同价,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养老机构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免收养老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政府财政补贴。自2012年起,新建和扩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4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床位数不超过500张;租用房屋兴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不低于50张且房屋租期不低于5年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床位数不超过200张。补贴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后,一次性核拨。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接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当地政府按照接收人数和规定标准拨付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区县对接收需要照料的低保、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合理信贷要求,提供积极支持。

  四、人员培训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组织在岗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对其中经培训考试和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力社保部门免收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将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护理员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机构用工支持。具有我市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失业残疾人、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与本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办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六、医疗康复服务。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完善医疗服务功能,为养护老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服务。具备医护专业人员和设施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医院、门诊部、卫生室等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审查合格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养护人员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报销。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具备自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与附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由协议医院提供医疗服务。

  七、综合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涉及养老服务的保险业务,积极推进结合养老服务特点设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养老机构积极投保,实行互助共济,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保障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利益。同时,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防范,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对服务事故、人身意外等风险的防范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改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营造安全舒适的养老服务环境,尽力避免养老机构意外事故发生。

  八、机构规范管理。我市将制定完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严禁社会办养老机构以举办养老机构为名骗取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增强社会办养老机构质量品牌意识,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示范性的养老机构,当地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