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建立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联合长效工作机制

发布日期:2012-09-11    浏览次数:4

  为全面贯彻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近日,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联合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决定共同建立“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联合长效工作机制”,旨在切实增强文物安全防范能力,为文物事业繁荣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确保文物安全。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共同建立日常协调工作机构

  由公安部刑侦局和国家文物局督察司联合设立“打击文物犯罪工作协调组”,公安部刑侦局局长和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长任组长,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协调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总结全国文物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打击文物犯罪工作,督察、督办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协调重大文物案件侦办事宜,指导各地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

  二、部署开展打击文物犯罪工作

  督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将文物犯罪列入日常重点打击范围,各级文物部门将文物安全防范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文物犯罪作为日常重点工作。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适时选择文物犯罪案件高发地区,部署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侦破大案要案,打击犯罪团伙,追缴涉案文物,震慑文物犯罪。

  三、推进打击文物犯罪信息化建设

  共同加强“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文物犯罪信息中心”建设,明确信息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方式,实现全国各地公安、文物部门共建共享。拓展“全国文物犯罪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及时汇集、统计和研判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将涉嫌文物违法犯罪高危人员纳入动态管控范围。充分发挥信息中心的信息支撑作用,推动对文物犯罪案件的跨区域协查侦办,提升破案攻坚能力。

  四、加强文物犯罪案件督察督办

  建立重大文物犯罪案件联合督察督办制度,对各地公安机关报告和文物部门通报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公安部刑侦局与国家文物局督察司组成督察组,不定期对挂牌督办案件的侦办与安全防范工作整改情况进行巡视、督办。

  五、协调做好涉案文物鉴定和移交

  督促协调各级文物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本地区文物资源情况和文物安全状况,发现文物犯罪行为及时报案并提供线索;对涉案文物积极提供鉴定服务,为公安机关存放涉案文物提供便利条件。督促协调各级公安和文物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涉案文物移交工作。

  六、建立文物安全信息沟通制度

  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及时互相通报各自掌握的文物犯罪案件信息和防范与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文物犯罪案件统计数据,为双方及时总结全国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工作情况,分析文物安全形势,研究采取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七、深化打击文物犯罪国际合作

  落实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政府间双边协定中关于打击防范文物犯罪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文物安全与执法领域国际交流,建立、健全向国际组织通报涉案文物信息机制等国际合作机制,有序开展打击文物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坚决维护国家权益。(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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