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调整企业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2012-09-11    浏览次数:3

  9月6日,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工伤残人员等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伤残津贴调整后,仍未达到1180元的调整到1180元。此次调整是我省自2006年以来第八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范围:2011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按国务院相关文件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在按伤残等级调整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伤人员受伤前的工作时间和职称等因素。伤残津贴调整后,仍未达到1180元的调整到1180元。

  按伤残等级调整:一至六级伤残职工(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20元、210元、200元、190元、170元。

  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以上的,再增加40元。

  按职称调整: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有副高职称的人员(含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

  同时,因工伤残职工(人员)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有所提高。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生活护理费调整后,达不到626元的,调整到62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达不到669元的调整到669元。(兰州晨报 记者田玥 实习生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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