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要求确保集体林改质量

发布日期:2012-09-12    浏览次数:4

  国家林业局8月29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工作的通知》,要求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要深入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全面完成林改确权发证任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

  通知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个部门合力推进,农民群众普遍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但是,从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实际工作来看,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不规范等问题,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温家宝总理“要继续推进配套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问题,把林改引向深入”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解决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做好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工作。

  通知指出,要集中力量,加快进度,全面完成林改确权发证任务。尚未完成确权任务的地方,要制定时间表、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已经确权、尚未发证的地方,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把林权证发到农民手中,确保2012年年底发证率达到95%以上。尚有承包经营纠纷和权属争议的林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加大调解处理力度,维护林区稳定。国有单位依法使用的集体林地,要维护历史形成的稳定的权属关系,处理好与农民的利益关系;确定为重点保护的公益林,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制定生态补偿差别化政策,建立租赁、赎买、征收、置换或生态移民等机制,把农民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通知强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已经基本完成确权发证的地方,要适时组织开展林改“回头看”和检查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对依法依规、群众决策,采取均股改革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制定管理章程,建立管理机构,将股权证发放到户,利益落实到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对采取均股改革的林地进行家庭承包的,要继续做好明晰产权、勘界发证工作,落实家庭承包。林改前已经流转的林地,合同合法规范的,要维护承包双方权益;合同不规范的,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予以规范;租期过长、价格过低、面积过大、群众意见大的,要予以协商解决。采取联户发证的,要保护好共有人权益,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要求分山到户的,要继续做好明晰产权、勘界发证工作。对明晰产权、勘界发证工作中各类资料要进行审查核对、整理分类、归档保存,切实做到有据可查、有字为证,切实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经得起历史检验。

  通知强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对采取农民家庭承包方式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收回,不得干涉承包方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要坚持产权到户、补偿到户的原则,按政策要求,将生态补偿、造林补贴等财政补贴落实到户,建立方便农民的惠农一卡通制度。对自留山要保持长期稳定,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不得随意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家庭承包的,要继续做好明晰产权、勘界发证工作,落实家庭承包。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流转等收益分配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集体公益事业。要切实加强林权管理,依法规范林权日常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加快林权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建设。依法规范流转行为,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防止“一地多转”、防止权属不清及有争议的林地流转。要设立林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依法组建林业仲裁庭,及时受理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妥善调解纠纷,维护农民权益。

  通知说,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是深化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关系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维护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障林农依法享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职责,是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和常态化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充实各级林改领导小组力量,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常设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为农村林业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加强对新任领导和干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林改工作水平。加大宣传力度,继续营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推进力度,保质保量地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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