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供热政策按去年标准执行 20日前可申请停热

发布日期:2012-09-12    浏览次数:1

  7日,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今冬哈尔滨市供热政策未做调整,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据市供热办负责人介绍,本年度哈尔滨市供热期从10月20日开始,居民申请停热措施,仍继续按照去年出台的《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以及《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执行。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也就是10月20日之前的30天内。居民有停热需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同时,停止用热的用户要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即热能损耗费,哈尔滨市规定按总热费的20%收取。之前个别企业擅自向停热居民收取30%、40%、50%都是不允许的。

  四种情况不能申请停热

  非分户供热用户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即:新房入户一年内,主要是为了掌握住户设施是否完好,便于出现问题维修

  供热开关大多在一楼和顶楼,不允许这两个楼层办理停热

  靠冷山的房屋不允许办理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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