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二

发布日期:2012-09-11    浏览次数:3

  一、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是什么?

  《办法》规定,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遵循哪些原则?

  《办法》规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遵循以下六个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五)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六)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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