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办法明确

发布日期:2012-09-14    浏览次数: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

  根据通知,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通知要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摘自2012年9月13日《经济日报》第3版 记者崔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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