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8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和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须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重大规划,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机制建设,健全市政府及各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和政务微博、微信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针对公众和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或会议涉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三)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决定、重要行政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审定经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以市政府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事宜;
(七)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参会人员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委托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一、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将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及相关文字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相关人员。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须提前向秘书长请假,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市政府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定期通报会议出席和会议纪律情况。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地区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各单位一次性征集下一年度全年会议计划并集中审核。通过审核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以市委和市政府名义联合召开的会议,须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批通过。市政府原则上不临时动议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15天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请示,不得直接向市领导个人报送或口头请示。会议议题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阅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要不断改进会议形式,切实降低会议成本,精简会议议程,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提倡节俭办会,简化会场布置,凡能在本机关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不另行租用场所召开。
承接全国性会议,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阅,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岐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本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殊紧急事项,应在文中或附注处注明紧急原因及办理过程,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并尽快报送。
四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领导应及时签批文件。签批文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
四十七、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决定,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不得发布。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须先向市政府行文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主管市长或市长审定后,再由承办部门向市委行文请示,按市委办公厅程序办理。
五十、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请示件,属市政府工作的须报市政府审批,属市委工作的须报市委审批,不得一事同时请示市委、市政府,不得多头报送。确需市委、市政府共同审批的,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再报市委。
五十一、对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专人抓紧办理,原则上要在收到文件后10天内向市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多个部门办理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反馈办理情况。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连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连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
出访、出差、休假情况要在事前及事后向市政府办公厅及时报告备案。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五、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厅依据本规则,制定和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七、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