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记者从市异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推动全市异地经济发展,激发异地经济发展活力,绥化市制订出台了《绥化市异地经济收入分成管理办法》。
据悉,市异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专题调研、外出考察学习、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起草了《绥化市异地经济收入分成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保障异地经济加快发展,促进优势地区放大优势强势发展、劣势地区补足优势借势发展,调动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发展潜力、增强发展后劲的实际需要。
《办法》分为直接分税形式、财政结算形式、财政支出形式和其它四个部分。直接分税形式的规定对县域内分税、县域间分税和域内外分税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县域内分税中规定,乡镇(含村)在本县域内集中园区落户的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应缴纳的税费除上缴中央、省部分以外,全部或大部分归属乡级财政。具体收入分成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在县域间分税中规定,工商部门对异地落户企业在引资方给予注册总公司,在项目落地方按照经营范围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基础上注册分公司。采取在总公司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规范化管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经市国税局批准为总分支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市国税局确定的总分支机构应分担的税负(分配比例),应缴纳的增值税分别在引资方与落地方入库;总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其它几种异地企业收缴税款方式,本条也做了规定。在域内外分税办法中规定,投资方在本地与项目所在地分别注册总、分支公司,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规范化管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经省国税局批准为总分支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按省国税局确定的总分支机构应分担的税负,应缴纳的增值税分别在投资方与落地方入库。
财政结算形式规定了税收征管、收入分成、财政结算和收入统计4个方面。其中,在收入分成中对引资方与落地方分成办法进行了规定。工业集中区落地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上缴中央、省以及兑现招商引资政策后剩余部分,原则上前五年(含建设期)实行引资方、落地方按8:2比例分成,以后年度按7:3比例分成,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分成比例。
财政支出形式由税收征管、收入分成和支出拨付3个内容组成。其中,在收入分成中对域内外分成进行了规定。域外落地绥化市工业集中区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上缴中央、省以及兑现招商引资政策后剩余部分,原则上前五年(含建设期)实行域内外双方按6:4比例分成,以后年度按7:3比例分成,实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