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正式启动,我省省直6.5万余名职工年内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今后,凡纳入规定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都要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为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费。据了解,这标志着我省工伤保险从制度上做到了对职业人群的全覆盖,我省也成为全国第七个做到工伤保险制度对职业人群全覆盖的省份。
在当日召开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启动会上,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定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安宁分院、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等8家医院,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据省人社厅副厅长曹玉龙介绍,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覆盖范围只有企业职工,2004年明确的范围为我国境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我省在此基础上,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全部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中央在兰、省直在兰单位参加省直统筹。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
参保范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按照省上要求,今年年底以前,力争将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省直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其他单位达到80%的覆盖面,明年收尾。随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对全省82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也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缴费标准: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应从参保当月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按规定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缴费之日起,其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待遇。用人单位按照一类风险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社局认定,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用人单位参保之前发生的工伤,经过工伤认定和鉴定的,自参保之日起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之前发生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之后发生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应参不参:责令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保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兰州晨报 记者田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