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负责人解读修订后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2-09-24    浏览次数:3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2012年8月28日修订后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这也是预案自1991年颁布以来进行的第四次修订。中国地震局有关负责人9月22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背景。

  答: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自1991年颁布以来,分别于1996年、2000年和2005年进行了3次修订。

  与前几次修订相比,此次修订有以下几方面背景。首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制定了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是2007年、2008年相继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新的形势对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次,自上次预案修订并实施以来,我国先后发生多次地震,特别是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树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对原预案直接、全面的检验,国外也发生多次重大地震灾害,启示十分深刻,经验尤为宝贵,这是前几次修订时不曾遇到的。第三,2005年以后我国全面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预案的制定工作,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理论、技术研究得到快速发展,为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提供了有益借鉴。

  问:与之前的预案相比,新修订的预案有哪些新内容?

  答:此次预案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组成与职责作出了重要修订。在总结汶川、玉树地震抗震救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未来发生特大地震灾害的风险,增加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相关设置:即“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是规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设10个工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三是规定了统一的地震应急四级响应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四级响应中的应急职责与相互关系。按照实际发生灾害程度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并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四是确定了11项地震应急措施:搜救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安置受灾群众,抢修基础设施,加强地震现场监测,防御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社会动员,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发布信息,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对各项应急措施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问:新修订的预案强调“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如何理解这里的“立即自动”?

  答:预案规定“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这是地震应急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地震灾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毁灭性,造成被废墟压埋人员的生命岌岌可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接踵而至,灾区社会秩序面临失稳,因此地震应急刻不容缓。这就要求地震发生地的乡镇、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非常方式,可以不需请示、不等上级政府指示、不等外部支援,立即自动启动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一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二要组织当地的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搜索与营救,三要安置灾民、稳定社会。同时,边实施边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根据受灾的实际需求请求上级政府援助。

  问:新修订的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那么地震应急响应机制如何与之对应?

  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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