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2-09-26    浏览次数:3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8月10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为加快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设,1998年7月24日,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促进法制宣传教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对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反映;在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创造和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和成功做法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肯定;当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确保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条例》起草的过程

  2010年,省司法厅提出了修订《条例》的立法建议,得到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此后,开展了《条例》修订相关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几年来,先后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进行深入分析论证。2011年,组织考察组赴省内和省外部分地区进行立法调研,了解《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总结提炼我省的一些成功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反复修改论证,初步确定《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2012年4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报省人大审议。审议过程中对《条例(草案)》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和修改,经8月10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条例》主要特点

  新修订的《条例》共24条,在保持和继承原条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在很多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和提炼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富有时代特色的新理念和新要求,为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有力保障。

  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党的十六大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七大进而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要求:加快依法治省进程,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管理法制化水平。可以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定义和内涵有了新变化,因此,《条例》将原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增了第四条,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由于在各部门职责、重点对象学法方面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取消了原条例中法制宣传教育基本内容、基本要求的条款,使立法宗旨和任务更加明确,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不断丰富,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进一步得到保障。法制宣传教育从其性质来看,是一项旨在普及法律基本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社会公共事业。从长期实践来看,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不足、宣传设备短缺是制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通过地方立法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和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全省“六五”普法规划和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强调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并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据此,《条例》在对公务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突出强调了领导干部、青少年的学法用法,新增了第九条和第十九条,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一名学校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进一步得到体现。《条例》第三条明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同时,对法制宣传教育主要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细化。例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开展法制教育,保障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落实。”

  法制宣传教育的合力进一步凝聚。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需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事业,具有浓厚的社会参与性和社会动员性。近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组建的普法志愿者队伍蓬勃发展,作为社会参与的一种形式,作用越来越凸显。《条例》新增了第二十一条,“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这对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增强责任感,扩大普法效果,形成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强大合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在考核工作方面,根据《甘肃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办法》的要求和长期的工作实践,《条例》新增了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这一刚性条款,推动了法制宣传教育考核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使法制宣传教育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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