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2-09-27    浏览次数: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办法,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逾期不改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对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社会保险登记问题,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有关部门批准的就业证明等材料,按规定向户籍地或者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学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延伸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便利。灵活就业人员、城乡未就业居民也可以就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准确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登记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人员,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等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提供。

  办法还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分险种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地区,应建立业务联动机制,保证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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