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邮政条例》10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12-10-08    浏览次数:4

  近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省邮政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修订前相比,新条例明确了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结合甘肃实际补充完善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邮政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社会各方面应当对邮政基础设施建设、邮政车辆的通行等给予大力支持。根据该条例,我省14个市(州)将于2012年底之前成立邮政管理部门。

  同时,该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新建居民小区、居民楼符合国家标准的信报箱的设置,加强了对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督。针对我省快递企业规模普遍大小不一、基本设备参差不齐、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竞争能力不强的现实问题,该条例从依法许可、合法经营、规范生产、提高质量、接受监督等几个方面做了明确规范,强化了对快递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措施。该条例明确规定,快递企业组织投递应当不超出向用户承诺的服务时限,同城快递超过承诺时限三日,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超过承诺时限七日视为彻底延误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据了解,新修订的《甘肃省邮政条例》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历时两年多时间完成的。(甘肃日报 记者杨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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