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