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2-10-11    浏览次数:2

  幼儿园收费问题是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近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此,省物价局详细解读了办法中相关问题。

  问:该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该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班)。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问:保教费标准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答: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教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现阶段,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年生均保教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保教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和生活用品及所需设备设施折旧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问:各地幼儿园的保教费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园等级确定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小学附设幼儿园(班)的保教费标准按不高于全日制幼儿园其他等级收费标准的70%核定。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当地确定的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按不超过50%的标准核定。

  问:制定或调整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答: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则由市(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教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收费标准一经审批或备案,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

  问:幼儿园伙食费、班车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和收取的?

  答: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其中,幼儿园伙食费作为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营利。幼儿园应建立伙食台账,按月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幼儿园班车费作为代收费项目,如果班车是由政府或幼儿园出资的,收费要尽可能体现公益性原则,如果由社会或个人出资的,收费按保本或微利原则确定。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此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问:幼儿园会提供一些特色教育,该《办法》对此有何规定?

  答:该《办法》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之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外语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问:如果幼儿没有足月入园,该《办法》对此有何规定?

  答: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月收取。幼儿中途转园或因故退园、请假的,保教费按以下标准退还幼儿家长:幼儿实际在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退费;幼儿实际在园超过半月的,不退当月费用。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足月的,按天退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按《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该《办法》要求,幼儿园的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该《办法》自9月2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其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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