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12-10-15    浏览次数:2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已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后,我省社保卡将搭载金融等其他功能,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时泄露持卡人身份信息等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办法》,各级人社部门对发卡对象只发行一张社会保障卡,即劳动者个人一人一卡。该卡作为行业性IC卡应用,全省通用。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省通用”原则进行建设,在全国统一标准规范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扩展了部分应用,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人社部批准,可以搭载金融等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根据《办法》,各级人社部门、相关发卡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泄露持卡人身份信息,造成持卡人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或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的,提请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遵守本办法相关条款,造成社会保障卡密钥泄露或密钥载体遗失的,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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