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防灾减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9月6日,省长刘伟平签署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予以公布施行。日前,省监察厅负责人就起草《甘肃省防灾减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谈一谈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答:我省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防灾减灾任务艰巨。2008年“5·12”汶川地震、2010年“8·8”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2012年“5·10”岷县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防灾减灾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防灾减灾危机意识不强,管理工作粗放,有的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针对这些情况,刘伟平省长在全省防灾减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从防灾减灾意识、工作重视程度、监测预警机制、协调联动机制、隐患排查整治、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应急保障能力、责任体系等方面进行深刻反思,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完善相应的责任追究体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为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切实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出台《暂行办法》非常必要。《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防灾减灾法定权力和职责,接受监督,提高工作效能。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办法》共19条,近2500字。规定了适用对象、问责主体、问责原则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分别列举了应当追究责任的有关情形,明确了启动责任追究调查的程序、责任的划分与承担,规定了责任追究的14种方式以及从重处理和从轻处理的情形。
问:《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防灾减灾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基本职责,国家和省政府都建立了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工合作的防灾减灾决策和运行机制,我省在综合防灾减灾体系中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灾害预测预警、群众避险、救灾抢险等各项工作职责。为严格落实防灾减灾主体责任,《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防灾减灾有关法律法规,将责任追究的对象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上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中负有防灾减灾职责的工作人员”,并明确规定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对防灾减灾工作实施责任追究,以严肃处理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防灾减灾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
由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位于防灾减灾工作一线,许多具体工作需要基层落实,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防灾减灾责任体系的要求,《暂行办法》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也纳入了责任追究的范畴,在第十八条作出了参照执行的规定。
问:防灾减灾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哪些原则?有什么要求?
答:对防灾减灾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同时,还应当按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问:防灾减灾责任追究的重点有哪些方面?
答:对各类灾害的预防准备、监测监控、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处置是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落实相关责任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暂行办法》依据国家防灾减灾基本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工作“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省政府各类应急预案,并与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相衔接,重点对防灾减灾工作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四个阶段、十七个方面的责任情形作了细化列举,对未列举完的事项,作出了“其他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防灾减灾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的兜底规定,力求做到突出重点的同时,把责任追究贯穿于防灾减灾的全过程,从而促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高责任意识,切实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利于把惩处与预防、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提高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问:防灾减灾预防准备中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责任?
答:《暂行办法》规定,在防灾减灾预防准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1.未制定、修订相应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要求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责任体系、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的;
2.未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
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制度的;
4.未对易发灾害的山体、重点河流河段堤坝、病险水库、排洪沟道、危险路段桥梁隧道、尾矿库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治的;
5.未按要求建立防灾减灾信息系统的;
6.未按要求做好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7.未按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应急演练、专业人员培训的。
问:防灾减灾监测预警中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责任?
答:《暂行办法》规定,在防灾减灾监测预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1.未汇集储存、分析会商、传输通报有关灾害信息的;
2.迟报、瞒报、虚报、漏报有关灾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3.对目前技术条件下可以预警的灾害,未及时发布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协同有关部门迅速反应的;
4.未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和报告的。
问:防灾减灾应急响应中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责任?
答:《暂行办法》规定,在防灾减灾应急响应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1.未适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及时实施相应的动态监测、情况核查、信息通报、协调联动和控制保护措施的;
2.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防灾减灾应急响应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问: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中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责任?
答:《暂行办法》规定,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1.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或者因主观原因处置不当,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
2.未及时组织开展生活救助、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因处置明显失当,或者擅离职守、逃避责任,导致发生原本可以避免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加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不落实整改措施或者弄虚作假、消极应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5.未及时拨付、发放救灾资金、物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或者对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毁损浪费或者恶劣影响的。
问:防灾减灾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为严肃处理防灾减灾中预防准备工作不到位、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迟缓、敷衍应付、失职渎职等行为,《暂行办法》针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负有防灾减灾职责的工作人员存在的问责情形,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负有防灾减灾责任的领导干部,规定了可以合并使用的问责处理和组织处理方式,同时,对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作出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的复出作了限制性规定,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的力度。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的情节,把责任追究与鼓励勇于负责有机结合。
问:如何启动防灾减灾责任追究程序?
答:《暂行办法》参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责任追究相关程序,重点规定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上级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示、批示和要求,人大、政协、巡视机构的意见、建议,监察、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等五种情况,启动防灾减灾责任追究程序。调查结束后,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监察机关会同任免机关负责落实责任追究。
问:省政府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抓好学习宣传。各级监察、民政、气象、地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公安、法制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暂行办法》,宣讲重要意义,解读学习具体条文规定,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宣传教育,营造防灾减灾的浓厚氛围,切实提高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意识和应急能力。
二是加强工作督查。要以贯彻执行《暂行办法》为契机,建立完善防灾减灾责任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防灾减灾主体责任,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强化防灾减灾组织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把责任落实到每个防灾减灾环节和岗位。
三是严格进行问责。各级监察机关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和调查启动程序,对防灾减灾预防准备、应急处置和救援中因行动迟缓、敷衍应付、贻误时机、失职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进行问责。(甘肃日报 记者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