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规定》公布

发布日期:2012-10-10    浏览次数:4

  为切实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并公布新版《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规定》。各级监管部门若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应当责令发布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广告发布,并依法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规定》明确“严重违法”指发布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擅自篡改经审批的广告内容,超出说明书范围宣传;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含有不科学的承诺;药品广告中使用“疗效最佳”、“根治”、“无毒副作用”、“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证治愈”等绝对化语言和承诺;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发布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对严重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一经核实即在辖区内暂停销售该药品,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进行整改,同时在原刊登违法广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并在当地监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告。(甘肃日报 记者宜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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