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于9月20日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增强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开发利用国土资源观念,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严格土地管理问责制,加快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省制订了这一《办法》。《办法》与《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同步制订,是《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的配套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和适用、问责程序、附则共五章二十六条内容。《办法》列举了“违规出台政策、规定、决定、命令,违规批准占用土地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项目建设,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的问责情形,并规定了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办法。(甘肃日报 记者吴梦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