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鼓励民资投资交通基础设施

发布日期:2012-10-17    浏览次数:4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民间资本可通过BOT方式、BT方式、PPP模式以及多方融资四种方式,参与符合开放条件的公路、桥梁、隧道、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等,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可提出进行调整。

  符合四条件:交通基础项目可招商引资

  凡符合开放条件的公路、桥梁、隧道、车站、港口、码头、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及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交通信息化、交通智能业务、科技创新业务、节能减排、绿色交通建设)均实行对内对外开放,允许和鼓励国有企业、外商、民营企业和个体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与投资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资质资格、资信、业绩等条件。对民间资金可以投入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公布项目的准入条件。

  特许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以整体招商引资,也可以投资参股方式部分引资,或以多个项目合并招商引资。

  四种方式:开展对内对外开放引资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通过以下4种方式开展对内对外开放引资:BOT方式。即投资人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投资、建设、收费、经营一体化管理,收费经营期满后移交政府主管部门;BT方式。即投资人按协议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移交政府主管部门管理;PPP模式。即公私合作经营,投资人直接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按投资比例和投资协议享有相关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实现“双赢”或“多赢”;利用证券市场或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通过设立交通建设基金,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多方融资。

  支持政策:企业投资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征地拆迁、税收、贷款、企业开办等各方面享有与国有独资或控股交通企业同等待遇。在用地政策方面,民间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利,民间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保证享受用地有关扶持政策。税收政策方面,对民间资金控股的交通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民营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在收费调整政策方面,对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经营企业可根据物价上涨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健全和完善保护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和制度,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将民间投资者投诉纳入政府“企业投诉中心”受理范围,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和督办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严肃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在经办民间投资活动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西部商报 记者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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