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办法城乡低保金每月十日前发放到户

发布日期:2012-10-23    浏览次数:5

  财政部、民政部近日出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低保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

  应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摘自10月23日《人民日报》第2版 记者李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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