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9月16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该文中已明确提出: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将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取消部分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的规定,在确保出口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研究进一步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此外,要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进出口环节收费。将继续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少收费环节,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用的规定,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降低后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