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实施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发布日期:2012-10-22    浏览次数:3

  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工作的意见》。我省将进一步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实行岗位安全目标考核,将从业人员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逐级追究制度,实施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州、发生1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县市区、乡镇街道,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建安全绩效工资制度考核从业人员

  目前我省大部分高危企业和职业危害企业集中在乡镇,大多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中小企业,绝大部分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处于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的“三无”状态,“基层薄弱、基础薄弱”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突出问题。为此,《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将进一步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实行岗位安全目标考核,将从业人员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逐级追究制度,实施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同时,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机构,必须设置责权统一的安全管理专门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专职管理人员按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专家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配备1~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

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州、发生1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县市区、乡镇街道,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2013年底前,省市县安监部门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率不低于70%,2015年底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用房等达到国家配备标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今年内,所有新建、改扩建企业必须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2年底,所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现达标;2013年所有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达到;2015年底,全身各类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西部商报 记者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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