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职工医保慢性病补贴11月5日起申报 包括15个病种

发布日期:2012-10-23    浏览次数:2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特殊慢性病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减轻其个人负担,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11月5日开始申报。这是哈尔滨市连续第五年实施医保慢性病补贴的惠民政策,目前已有约6万名参保职工获得补贴。

  今年慢性病鉴定病种共有15种,按照病种的不同,申报成功的参保人员可获得每季度450元或600元的补贴。鉴定通过的参保人,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慢性病补贴待遇,患者或家属可于11月27日后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

  据了解,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

  申报鉴定时间为11月5日至11日(周六、周日不休息)。体检结果于11月27日至12月4日在体检医院公示。申报人也可通过咨询热线12333、市人社局网站(www.hrblss.gov.cn)、市医保中心电子自助查询机等方式查询结果。

  申报对象

  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的人员。

  其中,不包括离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参保未满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及哈政综【2007】29号及哈劳社发【2010】2号规定的破产困难企业和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

  申报流程分五步走        咨询

  参保人可就近到指定医院的慢性病申报鉴定咨询台,咨询相关政策、申报病种及诊断标准。

  初审

  专家对申报患者提供的病情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指导申报病种,对诊断不明确,病情不符合标准的患者予以劝退,以免增加个人负担;对患多种疾病的患者,指导其有选择的进行申报。

  填报

  申报人认真比照诊断标准,认为符合申报病种和诊断标准的,完整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并在申报人或代办人“确认栏”签字确认。

  交费

  经审验合格的申报人,根据申报病种的不同,交纳相应的体检费用。

  录入

  申报人持交费收据到录入窗口进行信息录入,录入人员根据申报信息打印“慢性病鉴定告知单”及“慢性病鉴定信息标签”。“慢性病鉴定信息标签”粘贴在档案袋上,建立鉴定档案并交于申报人或代办人,供鉴定时使用;“慢性病鉴定告知单”为申报人今后查询个人鉴定信息的凭证,应妥善保存。

  申报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与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鉴定地点

  省医院

  香坊区中山路82号电话:87131033

  哈医大四院

  南岗区颐园街37号电话:82576518

  黑中医药二院

  南岗区果戈里大街411号电话:87093331/87090233

  市第一医院

  道里区地段街151号电话:87123592/84883057

  市传染病院(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

  香坊区公滨路309号电话:55602398

  市第一专科医院(限精神分裂症患者)

  道外区宏伟路217号电话:82421934

  待遇标准及体检收费标准

  申报病种待遇标准体检费用

  高血压病合并症450 220

  脑血管意外(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450 120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450 220

  糖尿病合并症600 220

  肝硬化失代偿期600 220

  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600

  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600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600 30

  肺源性心脏病

  (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600 220

  肝豆状核变性600 120

  系统性红斑狼疮600 220

  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450 100

  血友病600 90

  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征600 120

  备注:上述申报病种往诊鉴定费均为360元(不包含救护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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