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政策扶持各类群体自主创业

发布日期:2012-10-26    浏览次数:4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我省今后将对各类群体自主创业给予多项政策扶持。其中,对“4050”(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本人有就业愿望却难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当地政府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50万以下,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

  《规定》明确,降低创办企业注册资金“门槛”,对初始创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登记,货币出资额可以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农村劳动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土地、林权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但作价出资比例不能超过认缴出资额的70%。放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

自主创业,在不同点可申办多个执照

  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术语。允许自主创业人员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归国留学人员在甘肃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可凭国内身份证或护照直接注册登记,并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化创办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手续,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村劳动者创业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创业市场,群众免费摆摊设点

  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在2014年12月底前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集贸市场,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任何费用。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050”人员,初创业政府补助万元

  扶持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享受最低社会保障人员初始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对初始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当地政府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创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经济实体存续期在1年以上、吸纳就业在5人以上,以及创业人员创办的微小企业、吸纳就业在2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对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县市区政府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离岗创业,原事业单位待遇保留2年

  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具体内容可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离岗期满或者离岗期间,本人不愿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兰州晨报 记者梁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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