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12-10-29    浏览次数:4

  《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是遏止草原持续退化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核心内容。省农牧厅于2011年起草《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办反复修改后出台。该《办法》突出地方特点,对落实减畜计划做出更加详细规定,细化完备了草畜平衡的各个环节;强化政府职能,规定了县、乡两级政府以及村委会相应的草原保护责任。该《办法》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体制。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草畜平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村设置草原管护员;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草原载畜量核定专家组,制定年度减畜计划,明确减畜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草畜平衡区域内的草原产草量及植被恢复效果进行动态监测预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该《办法》还靠实法律责任,对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人员及乡村公务人员、草原管护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甘肃日报 记者王朝霞)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