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日前,《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以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原则、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组织领导等内容,对全省的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截至目前,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共制定相关工作方案45个,各部门重新梳理行政处罚的法律165件、行政法规432件、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849件,梳理出有裁量权的处罚条款3784项,共制定细化量化标准9556项,新制定了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适应的配套制度238项,47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基本完成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今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和约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基准、范围、种类和幅度,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要求,制定出台《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草案)》的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广东、海南、陕西、四川等省的经验,广泛征求了14个市州政府、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协法制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草案)》明确指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处罚阶次的划分,不得超过法定幅度。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方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注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应当教育为先、先教后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甘肃日报 记者白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