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负责同志就颁布实施《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11-05    浏览次数:5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9月21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甘纪发〔201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9月26日,省委召开全省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张晓兰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作了全面动员部署。日前,省纪委负责同志就《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省纪委和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请您介绍一下出台这个文件的背景情况和简要过程。
  答:2011年6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第一次专门就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纪检组织建设的高度重视与关心,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维护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今年6月,中央纪委又召开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推进会,对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推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张晓兰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省纪委迅速开展了《实施意见》起草工作。7月中旬,我们在对全省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情况进行系统摸底的基础上,集中半月时间,采取座谈讨论、个别谈话、实地查看、走访了解等方式,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市县乡党委、政府、纪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数易其稿,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张晓兰亲自听取汇报、亲自指导修改。之后,我们充分听取了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纪委的意见,形成了《实施意见》讨论稿。9月5日,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了讨论稿,于9月21日,由省纪委和五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应该说,这个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问:请您谈一谈我省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答:乡镇纪检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和纪检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助乡镇党委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参与维护农村基层和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省乡镇纪检组织在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乡镇纪检组织建设还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力量薄弱、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亟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此,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为此,《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实现“五个进一步”,即乡镇纪检组织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机制制度进一步完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作风形象进一步改进。通过努力,真正把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成为反腐倡廉的前沿阵地、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战斗堡垒,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基本框架。
  答:《实施意见》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中央纪委《指导意见》基本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共7个部分24条。重点对乡镇纪检组织设置、人员配备标准和程序、工作职责履行、机制制度建设、工作条件保障、干部队伍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实施意见》在乡镇纪检组织设置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乡镇纪委必须单独设立实体工作机构。《实施意见》规定:乡镇要设立纪委。乡镇纪委是经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机构,在乡镇党委和县(市、区)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纪委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二是规定乡镇政府要设立监察室,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与乡镇纪委合署办公。三是规定行政村党组织须设1名纪检委员,为村“两委”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村级监督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问:《实施意见》对乡镇纪检组织干部配备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如何解决编制问题?
  答:在干部配备方面,一是规定乡镇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职一级的干部担任,为乡镇党委委员,职务排序列同级党委副书记之后其他委员之前;同时规定乡镇要配备监察室主任。二是规定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按乡镇类型分类配备。一类乡镇,纪委书记原则上单设,兼任监察室主任;二类乡镇,纪委书记可单设,兼任监察室主任,也可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三类乡镇,纪委书记原则上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的乡镇,设专职纪委副书记,为副科级,兼任监察室主任,核增1名副科级职数。三是规定乡镇纪委委员职数,一类乡镇为7名,二类、三类乡镇为5名;乡镇纪委委员除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外,一般应从乡镇党委政府内设机构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级党组织负责人中产生。四是规定全省一类、二类乡镇均配备2名纪检监察专干,三类乡镇均配备1至2名纪检监察专干,工作岗位设在乡镇纪委、监察室,隶属乡镇纪委、监察室管理。
  为解决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编制问题,在行政编制紧张的情况下,省委、省政府、省编委会高度重视,下大力气给予支持,在《实施意见》中提出人员编制在省上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配备。

  问:《实施意见》对规范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选配标准和程序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在选配标准方面,坚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特点,严格选用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一是规定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选好配强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要注重选拔政治过硬、坚持原则、公正廉洁、熟悉农村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的优秀干部担任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二是规定要严格执行乡镇纪检监察专干准入条件,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勤奋敬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心系群众的干部担任纪检监察专干,纪检监察专干年龄应在3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农村工作。
  在选任程序方面,规定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的提名、任免,由县(市、区)纪委与组织部门协商考察后,报县(市、区)委讨论决定或选举;监察室主任报县(市、区)政府任免。纪检监察专干由乡镇党委按照准入条件提出配备意见,报县(市、区)纪委同意后确定。

  问:有效履行职责是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目的,请您介绍一下乡镇纪委、监察室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界定了乡镇纪委、监察室的工作职责。
  乡镇纪委的工作职责是:督促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在农村基层的执行情况;协助乡镇党委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受理群众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指导所辖纪检组织的工作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完成上级纪检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乡镇监察室的工作职责是:督促落实乡镇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对乡镇公务员及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执法、廉政、效能等情况进行监察;检查乡镇政府内设机构、基层站所和村民委员会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情况;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村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协助乡镇纪委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乡镇政府和县(市、区)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问:《实施意见》在完善乡镇纪检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方面有什么创新?
  答:坚持强化乡镇党委和县级纪委对乡镇纪委的领导,《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健全完善保证乡镇纪委有效履行职责的机制制度。
  一是规定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定期研究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积极支持乡镇纪检组织集中精力履行职责;乡镇纪委书记要专司其职,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分管的其他工作应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乡镇纪委书记的分工情况应征得县(市、区)纪委同意并备案。
  二是规定乡镇纪委书记参与乡镇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参加乡镇党委组织的有关干部民主推荐会议。乡镇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参加或列席乡镇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
  三是规定要健全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乡镇纪检组织工作制度,建立县(市、区)纪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乡镇纪委工作汇报制度和县(市、区)纪委常委分片联系、协调、指导乡镇纪检组织工作制度;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纪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是规定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共同对乡镇纪检组织进行考核,考核以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为主,重点考核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专干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情况,督促乡镇纪检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投入充足的精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另外,《实施意见》对加强乡镇纪检组织自身建设还提出了一些需健全完善的机制制度。

  问:《实施意见》对解决乡镇纪检组织在工作条件和经费方面的困难上,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解决乡镇纪检组织工作条件和经费方面的困难上,省财政厅和各级财政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实施意见》规定,乡镇纪检组织在改善工作条件和所需办公办案设备方面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分两年逐步解决到位。日常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每年按照每个乡镇纪检组织1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县财政将乡镇纪检组织工作经费按照每年不低于3万元的标准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予以保障。

  问:《实施意见》颁布以后,关键是抓好贯彻落实,请您谈一谈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中央纪委和省委对贯彻落实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意见》对此也作了规定。最近,省纪委又印发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及重点任务推进计划的通知》,要求各地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推进机制,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市(州)党委、政府负重要领导责任,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统筹部署、督促检查;市(州)纪委负组织协调责任,积极争取市(州)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协调推进力度;县(市、区)党委、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着力解决乡镇纪检组织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请示汇报,做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各地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的政策规定。同时,各地要注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工作的浓厚氛围。

  问:年底前各地要确保完成哪六项重点任务?
  答:在整体推进工作的同时,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以下六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没有挂牌的乡镇纪委年底前必须挂牌;二是年底前必须成立乡镇监察室;三是年底前乡镇纪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必须配备到位;四是年底前乡镇纪检监察专干的行政编制必须调剂到位,年底前人员到位有困难的,最迟于明年3月前必须到位;五是年底前县级财政在制定明年预算时,必须将乡镇纪检工作经费按照每个乡镇3万元的标准纳入预算;六是各县(市、区)对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的年终考核,要按《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

  问:省纪委主要有哪些督查措施?
  答: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督查机制,坚持“一把手”直接领导、直接推动,实施挂牌督办、销号管理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纪委将适时开展专项抽查,每月底专题听取一次各市(州)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州),将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同志。(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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