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6    浏览次数:2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06)241号)的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决定对2010、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1、进一步加强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督促项目按期完工达产达效,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2、总结各地项目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检查的范围

  1、2010、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完成情况;

  2、2010、2011年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完成情况。

  三、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建设是否与申报内容相一致及项目完成情况。

  1、项目是否按照申报内容组织实施,申报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构成与实际投资情况是否相符。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3、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是否达到预期经济效益。

  (二)项目资金管理

  主要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企业相关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三)违规违法情况

  1、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虚假列报投资完成额等情况。

  2、检查扶持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挪用以及虚报冒领等情况。

  对于违法违纪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检查的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项目单位自查

  各市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查,督促项目单位写出自查总结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自查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包括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完成情况,目前实际进展情况,取得的效果(包括项目实施后起到的带动、示范作用,新增经济效益)等。

  2、项目管理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办法,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 各市组织检查

  各市在督促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自查工作的同时,对本市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资金渠道形成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检查报告、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检查报告两个报告。

  报告中除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外,要高度重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同时对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三)省级进行抽查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将组成检查组开展实地抽查,抽查项目总数不少于30%,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时间安排

  检查从4月1日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项目单位自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市级部门汇总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各市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形成检查报告并正式行文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三阶段,省级部门抽查阶段(6月1日开始),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组织项目抽查。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是对2010、2011年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的全面总结,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2、严肃纪律。在检查的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廉政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检查人员要按照项目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给项目单位增加负担。

  联系方式:

  省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发展规划处:0351-5607178

  融资财务处:0351-5607179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   企业处:0351-4199902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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