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10    浏览次数: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包括大学本专科和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重要的生力军,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高校毕业生资源,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建设人才强市的重要途径。我市高校毕业生总量大,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任务繁重。为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指导服务体系,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就业指导体系

  建立由高校、大学生、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将就业指导贯穿于高校阶段教育的全过程。各高校应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摆在高校教育体系的重要位置,自第一学年起就设立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同时给予相应学分认定;应广泛聘用熟悉大学生情况、了解职场需求的社会各界人士和专业教师,建立实施职业指导导师制度,帮助每一名大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就业计划,尽早确定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应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部门建设水平,根据大学生特点和个性化需求,创新就业指导模式,完善就业指导措施,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市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要适时提供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情况,促进高校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就业指导业务培训,积极宣讲就业形势和政策措施,会同高校共同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二、落实就业实习制度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高校要积极推进就业实习制度落实,不断完善高校、实习单位、大学生三方共同参与机制,通过专业与岗位对接、理论与实践结合,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各高校应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及时编制就业实习计划,主动与有关单位开展合作,定期组织大学生参加就业实习活动。大学生也要按照教学课程安排积极主动参加就业实习,增加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解决高校就业实习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各类用人单位,只要具备条件都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实习岗位。就业实习单位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帮助大学生提高岗位实践能力。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高校应为其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三、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各高校应结合专业设置情况,将就业技能培训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逐步建立起学历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对大学生参加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培训项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相应学分认定。大学生可根据个人职业规划和学业情况选择参加2次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培训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培训、鉴定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我市生源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技能培训的,市政府按培训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后,可按规定参加企业组织的政府补贴岗前技能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培训项目,参加市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规定享受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四、加强市场对接服务

  市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采取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等举措,集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要将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高校,通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专场招聘活动,以及组织企业进校园和网络招聘等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与就业岗位有效对接,使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各群团组织也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用人单位走进校园积极对接,不断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为推动区域经济和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五、引导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微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补贴;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含择业期内,下同)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户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对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吸纳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1年补贴。

  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报名时间和公示期都不少于7天。国有企业吸纳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1年补贴。

  上述各项补贴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予以支付,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补贴金额的50%给予补助。

  六、实施涉农项目就业

  市人社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基层机关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和市属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时,可优先考虑已进入基层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对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和服务所在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按50%的比例代为偿还。

  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

  市人社、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继续做好我市各类学校自主招聘高层次全日制优秀毕业生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招聘医疗卫生专业高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工作,要制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涉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就业的政策措施。

  七、落实中央和省项目就业

  按规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按规定全面落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各项政策。大学生志愿者享受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时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按照省委组织部部署安排,实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社区)主任助理职务。大学生村官比照任职地乡镇(街道)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享受《辽宁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助学贷款财政代偿、考录公务员笔试总成绩加分等优惠政策。建立大学生村官择优选拔机制,经过实践锻炼、赢得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选举,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社区)主任、副主任等职务。通过定向招考或考录,及时把优秀大学生村官选拔到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实施大学生村官创业苗圃计划,引导扶持大学生村官领办、合作、参与农村创业工作。

  八、鼓励参军入伍

  按规定落实鼓励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的各项政策规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实行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上述补偿、资助和代偿的标准最高每年不超过6000元。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入伍时是大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发给经济补助;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给予政策优惠。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退役后允许在入伍地落户。大学生和异地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提干和考入军队院校的,可到批准入伍地民政部门申领进藏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当地义务兵优待金的4倍。退役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对优秀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依据《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提干、报考军校和保送入学。

  九、加大人才储备力度

  继续落实岗位储备计划,市政府每年储备1000名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聘用到储备计划岗位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因岗位需要且经核准后服务期限可延长1年。服务期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服务期满后自主就业。储备计划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随时递补。

  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有效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工作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市政府开发1000个公共服务岗位,市人社部门采取考试方式,择优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公开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优先考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继续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实践训练,有效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市场就业。根据高校毕业生见习需求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拓展一批就业见习单位,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并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就业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全市今后每年新增就业见习单位50家。就业见习单位每接受1名就业见习毕业生,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给予50元/月的指导老师带教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单位给予补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承担。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基本生活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补助。

  十、激励自主创业

  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增强创业能力,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高校应从课程设置、学生选课、项目开展、考核评价、成果认定等方面建立保障制度,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纳入课程管理并给予相应学分认定。应确保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进行创业教育教学活动,积极聘请企业和社会各界具有创业经验的人士担任兼职教师,共同做好创业辅导工作。应安排专门场地并投入专项经费,建设创业教育专用的软硬件实践平台,同时充分拓展并利用社会资源,合作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和苗圃哺育等工作。将大学生创业培训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提供后续专家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组织其参加免费创业模拟实训。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加入团市委组织实施的YBC项目,接受咨询培训、资金支持和导师辅导等扶持。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种子基金和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对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土地、厂房、楼宇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的,市国土房屋、建委、规划、城建、地税、供电等部门在规划、用地、税收、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人社、中小企业、科技等部门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入驻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和科技孵化园区,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工作。

  十一、做好就业帮扶

  市人社部门、各高校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高校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社部门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市人社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确保到年底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到社会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接收、落户手续。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且其被用人单位招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介绍1人,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元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将我市生源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行“兜底”安置。毕业年度内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前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其中,属于我市生源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予以支付;非我市生源的,由高校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予以支付,市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对毕业3年以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按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2年补贴。其中,属于我市生源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予以支付;非我市生源的,由其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予以支付,市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市国土房屋等部门要加大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力度。毕业不满5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也要参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住房保障。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适合高校毕业生需要的住房并以优惠价格租售,缓解高校毕业生阶段性住房问题。

  十二、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规范签约行为,各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高校毕业生可在求职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时严禁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和毕业院校、户籍等限制性要求,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等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行为,依法纠正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和退出现役的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工龄确定、档案保管和转递、落户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保障残疾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十三、健全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效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探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新途径、新方法、新经验,并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市政府定期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力度,把新闻宣传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要有效发挥微信、短信、微博等新媒体作用,多形式发布就业指导和校园招聘活动等信息,深入解读新时期就业方针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要积极宣扬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国有单位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的典型事迹;要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创业观和成才观,把自身的发展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鼓励其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要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引导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共同关心并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建立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高校、用人单位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广泛参与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紧密联系、深化合作,引导高校依据市场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完善专业培养课程,加大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上下联动、互通情况,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并加强分析研判,及时调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不断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创业良性互动。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简化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区、有关部门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和落实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督察和通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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