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2-11-06    浏览次数:4

  2012年10月11日,省政府出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2〕114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之后,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要文件,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高度重视。

《意见》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发展态势。但事故总量仍然偏高,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部分地区和单位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充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大部分乡镇(街道办)安全监管工作处于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的“三无”状态,难以实现安全监管全面覆盖、重心下移。

  针对全省安全生产“基层薄弱、基础脆弱”的现状,按照刘伟平省长在省安委会2012年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省安监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安监局等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意见(送审稿)》并上报省政府。2012年10月11日省政府下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意见》的主要特点和重点内容

  《意见》共六个部分,内容丰富,特色鲜明,通篇遵循并贯穿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是指导我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主要特点:一是有创新。《意见》与时俱进,提出了许多具有突破性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措施。二是重实际。《意见》针对一些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如基层监管机构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责任追究不严格、监管设施装备落后等,提出了加强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三是可操作。《意见》的许多规定,都是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并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意见》的主要特点,一是实现了5项新突破;二是提出了5项新要求;三是完善了10项监管制度。

  (一)实现了5项新突破

  1.在构建工作格局上有新突破。《意见》提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这与以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相比,强化了各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突出了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同时,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强化各级安委会的权威和作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委会主任要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副职负责人均担任副主任,并承担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2.在工作与成效挂钩上有新突破。《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企业要将从业人员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实施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3.在安全生产投入上有新突破。《意见》指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财政支出的0.5‰”。这一规定,首次实现了各地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具体化、指标化。“上年度财政支出”是指当地上年度全年财政总支出。

  4.在事故责任追究上有新突破。《意见》规定,“凡是发生重大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州、发生1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县市区、乡镇街道,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县市区政府,要责令其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发生事故的政府,在责任追究上作出了新规定。

  5.在监管能力建设上有新突破。《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战略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培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定期组织专项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专业水平” ;“健全完善省、市州、县市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积极推进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乡镇街办、村(居委会)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相应的办公设施、监管装备和技术准备” ;“2013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率不低于70%;2015年底前,各级安监部门基础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保障服务用房达到国家基本配置标准。”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策、编制和经费等方面对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保障。

  (二)提出了5项新要求

  1.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出新要求。《意见》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至少要配备1-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要有一半以上具备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资格”。企业要按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不断健全安全奖惩激励机制。

  2.对部门行业监管责任提出新要求。《意见》提出,“各级安委会要担负起综合协调、牵头抓总的责任。安监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国土资源、工信、国资、教育、质监、工商、旅游、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依法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资金投入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

  3.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新要求。《意见》要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必须在今年内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2年年底,所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现达标;2013年年底,所有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达标;2015年年底,全省各类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4.对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提出新要求。《意见》要求,“加强政府安全监管门户网站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法规、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完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改评估制度,推进高危行业和领域企业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构建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机制,定期公布发生重特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名单。”

  5.对提高全社会安全素质提出新要求。《意见》指出,“从2013年起,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安全生产知识教学课程列入领导干部素质教育范畴”;“企业要严格落实‘三类岗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新聘职工、重点部位消防人员、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突出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意见》完善了10项监管制度

  1.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意见》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在领导体制上,由原来的政府监管提升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担任安委会主任,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意见》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机制,定期公布发生重特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名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安监系统局域网建设,实现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前置制度。《意见》规定,“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必须依法查处”。

  4.企业安全与个人利益挂钩制度。《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领导干部必须执行带头带班带岗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对其集团公司或二级厂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一定比例扣减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

  5.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意见》要求,“严格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凡是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意见》要求“高危行业领域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分级评估、督办治理、跟踪监督。”“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本级管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告,挂牌督办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7.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意见》指出,“从2012年起,省政府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各级政府要逐级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将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8.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意见》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群众监督。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有奖举报”。各级要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有奖举报,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9.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合力。

  10.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制度。《意见》指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阻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正常检查,对基层基础建设措施不落实、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进,对分管负责人要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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